加装电梯合法表决计算基数、表决程序、表决结果的正确认定
谢存海
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, 加装电梯表决应当“双2/3以上参与+双3/4以上同意” 。数学常识告诉我们,“双2/3参与”是“双2/3以上参与”的计算基数,“双3/4同意”是“双3/4以上同意”计算基数,“双2/3参与”还是“双3/4同意”的前提条件。综合来讲 ,对于各户专有面积相同单元来说,只有参与率达到2/3、同意率达到3/4,同意业主人数达到(单元业主总人数X2/3X3/4=单元业主总人数X1/2)全体业主总人数的半数以上,表决结果才合法有效。
加装电梯表决中的两个计算基数:
一是有效参与计算基数。至少达到“双三分之二参与”方为有效。
二是有效同意计算基数。至少达到“双四分之三同意”方为有效。
以上两条结合就是加装电梯表决的最低合法同意占比。即:双2/3X3/4=1/2,也就是同意占达到双1/2以上即合法有效。表决结果低于这个标准表决无效,达到这个标准合法有效,超过这个标准当然有效。
应当特别注意的是,在单元总户数、总面积一定的情况下,表决通过门槛只能有一个合法比例,也就是全体业主双2/3的双3/4同意,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。
如果各户专有部分面积相同,以占比2/3的业主参与表决为前提条件,参与率和同意率之间必然是反相关关系,即参与率提高同意率降低,参与率降低同意率提高;以单元全体业主参与表决为前提条件,参与率和同意率之间是正相关关系,即参与率降低同意率降低,参与率提高同意率提高;无论是以2/3、3/4参与还是以全体业主参与表决为前提条件,同意业主必须达到全体业主1/2以上的法定要求标准不变。
1. 当参与率低于2/3时,表决结果不能生效;
2. 当参与率等于2/3时,同意率达到2/3的3/4以上也就是全体业主的1/2合法有效,计算方式为2/3X3/4=1/2;
3. 当参与率大于2/3等于全体的3/4时,同意率达到3/4的2/3以上也就是全体业主的1/2以上合法有效,计算方式为3/4X2/3=1/2;
4. 当参与率等于全体业主时,占比全体业主的1/2以上同意合法有效,计算方式为4/4X1/2=1/2。
应当注意的是,在计算表决结果时,本来应当是一个参与人数对应一组同意人数,比如各户专有面积相同的12户单元,如果占比2/3(12X2/3=8)也就是8户业主参与表决,占比2/3的3/4(2/3X3/4=6)以上也就是6、7、8户同意均合法有效;然而有人却把参与率作为变动值、把同意率看成固定值,改变了整体法定占比的确定性,形成了一个参与人数一个同意标准的多标局面,颠倒了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参与率和同意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,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是错误的、无效的。
在加梯表决中,参与表决业主的最低占比为2/3,最低同意占比为2/3的3/4,总体合法同意占比为1/2。这是法定表决通过的最低门槛。达到这个门槛就合法通过,否则就不能合法通过。当然,业主表决是自愿参加的,实际表决结果与法定最低门槛比较,同意占比达到或超过法定要求就合法有效,否则就无效。
在表决实践中,有人片面理解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参与率和同意率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,认为“占比参与表决业主的3/4以上同意才合法有效”,以维护表决权为名,把同意率国定在3/4以上,把参与表决的业主硬拉到全体业主上,改变了法定表决程序,造成了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,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则。应当明确,“双2/3+双3/4”的表决程序是法律赋权,不是业主侵权。假如有人认为形成了侵权关系,可以按照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要求撤销表决结果,但不能滥用民事权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民法典明确规定: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、违背公序良俗、滥用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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